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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经费及会计
释义
    台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经费及会计 第37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1.入会费:各级会员入会时,应一次缴纳。 1.1 永久会员:会员在五年内缴交之入会费、常年会费、会员捐助累计达新台币100万元者。 1.2 甲种会员新台币10万元。 1.3 乙种会员新台币 8万元。 1.4 丙种会员新台币 6万元。 1.5 丁种会员新台币 4万元。 1.6 戊种会员新台币 2万元。 2.常年会费:依下列金额以指派会员代表人数每年缴纳一次。 2.1 永久会员免缴。 2.2 指派5位会员代表新台币2,500元。 2.3 指派4位会员代表新台币2,000元。 2.4 指派3位会员代表新台币1,500元。 2.5 指派2位会员代表新台币1,000元。 2.6 指派1位会员代表新台币500元。 3.仲裁费、调解份提成收入。 4.补助费及会员自由捐助。 5.委托收益。 6.基金及孳息 7.其他收入 第38条 本会会计年度为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叁十一日止。 第39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务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叁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台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经费及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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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7: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