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合伙企业计税个人所得税的步骤 |
释义 |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纳税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每个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根据其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法律分析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法规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法规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在其企业任职并按月取得工资收入,不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以每一个投资者(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先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纳税时需按照各自的生产经营所得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如果在企业任职并按月领取工资收入,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以上规定得以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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