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 共同财产 并以其个人名义投资于 有限责任公司 ,从而单独获得股东身份,在经济形态中比较的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在法理上尚无统一的定论。学理界对于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有“表见 代理 ”说,有“隐名投资”说。 律师 认为,二种学说均不能恰当地表明二者之间的关系。 律师认为,股权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兼具资合和人合性质的公司形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二合性,决定了股东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例证有三: 1、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资本充实义务,当股东出资不实时,股东负有对公司实际出资的义务,这样,公司和股东之间产生了 债权债务 关系。但是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与其他 债务 相抵销或者将其转让,这间接承认了股东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16条中,虽然明确“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从 公司法 的角度看,出资额和股权是二个相互联系但是又有重大区别的概念。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要求分割出资额时,其他股东必需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样,非股东配偶类似于公司法第72条的“股东以外的人”;也就是说, 婚姻法 司法解释亦承认,股权专属于股东配偶所有,非配偶股东仅是“股东以外的人”; 3、即使以“隐名投资”说而论,根据 上海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 诉讼 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规定,隐名投资人要想获得股东身份,亦必需经股东半数同意。 因此,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