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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登记:去民政部门还是婚姻登记处?
释义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应共同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意味着并非必须回到登记结婚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而是可以选择到男女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对于内地居民与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自愿离婚,同样适用该规定,需要共同前往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分析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的一个办事处,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不是必须到登记结婚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到男女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拓展延伸
    离婚手续办理:选择民政局还是婚姻登记处?
    在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选择民政局还是婚姻登记处是一个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民政局是负责管理婚姻登记的机构,办理离婚手续时,民政局可以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法律指导。而婚姻登记处则是专门处理婚姻登记的地方,离婚手续办理也在其职责范围内。选择民政局可以确保符合法律程序,而选择婚姻登记处可能更加简便快捷。具体选择取决于个人情况和需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办理流程,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结语
    离婚手续办理中,选择民政局还是婚姻登记处需谨慎考虑。民政局提供专业服务和法律指导,确保符合法律程序;婚姻登记处处理婚姻登记,或更简便快捷。建议咨询律师或婚姻登记处,了解法律规定和流程,做出明智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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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