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外情证据对离婚纠纷的影响 |
释义 | 1、婚外情的概念 目前没有婚外情的法律概念。我们认为,所谓婚外情,是指已婚人士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的某些违反《民法典》婚姻编规定的忠实义务,并产生不同程度身体接触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广义的婚外情应分为四个程度层次: (1)关系暖昧,即男女关系超越一般朋友程度,但具体已到何种程度证据不足。 (2)婚外性行为,即男女关系有性行为。 (3)同居,男女双方已以共同生活形式在一起居住。 (4)重婚,指男女双方已以夫妻名义或夫妻表象在一起稳定居住。 2、收集过错证据的种类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是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是必要的。那么,什么是过错呢?从实践中看,过错一般是指另一方有婚外情、同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制造伪证等行为。 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 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特别是举出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对于争取自己的更多权益,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3、婚外情证据对法院判决的影响 应该说,在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但是,当事人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民法典》婚姻编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并且,当事人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目前对于婚外情证据最大的误区在于,当事人过于在意取证的法律意义,以为取得了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或者是通奸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自己一定能处于主动,法院就一定能予以判离,或在财产上就能实质性地多分。实际上,虽然这些愿望是美好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从法律角度来讲,却很难成为现实。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处理协调当事人的期望值,要耐心向当事人解释调查收集以上证据的法律作用及非法律作用,以求当事人的理解,以纠正当事人的思想误区。 4、保证书的效力 如夫妻双方签订保证书,约定如一方不忠,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保证书是一方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自己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另一方方的事情,离婚时过错方不应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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