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一方支付房屋首付并贷款,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平分,未还贷为个人债务。婚后共同按揭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分或竞价。如产权无法协商,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取得所有权需补偿。第一,婚前有一方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司法实践中认定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支付的还贷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应由双方平分,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第二,婚后双方一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平分。如果双方对房屋产权无法达成协议,可以通过竞价取得。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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