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按揭房的分割应按共同财产分配,未偿还按揭款为共同债务。已付款和增值部分应平均分配给夫妻,若父母购房出资,则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只赠与一方。离婚时,按揭房的分割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未偿还给银行的按揭款为共同债务。已付款的部分以及房屋的增值部分应该平均分配给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财产。如果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则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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