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仲裁允许追加第三人参与,只要其与劳动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权追加第三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可以追加第三人,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参与权利与限制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参与权利与限制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程序通常是针对劳动纠纷的当事人进行的,即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争议。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可能希望参与劳动仲裁程序,例如,其他与劳动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雇员或相关机构。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的参与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参与申请,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允许参与仲裁程序。然而,第三人的权利通常受到限制,例如,对于仲裁裁决的效力可能存在限制。因此,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参与权利与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结语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参与权利与限制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但其权利通常受到限制。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评估和处理第三人的参与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