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资格取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明确了取消股东资格的要件,即股东未履行或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催告并给予补正机会,经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该解除行为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取消股东资格的要件:第一,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第二,公司给予该股东补正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第三,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取消股东资格的程序和条件 取消股东资格的程序和条件通常是由公司法规定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资格可能会被取消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违反公司章程或合同条款;2.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3.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或道德标准;4.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5.未按时履行股东义务;6.丧失了作为股东的资格等。取消股东资格的程序通常包括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等。具体程序和条件还需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请注意,本回答仅为一般性信息,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取消股东资格的要件包括: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公司给予补正机会,股东会决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仍未缴纳或返还,公司解除股东资格,法院不支持无效请求。取消股东资格的程序和条件需遵循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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