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的区别 |
释义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引起的不同的法律后果在于: 1、著作权的转让,受让人获得的是所有权;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使用者获得的使用权。 2、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不仅可以自已使用作品,也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再转让给他人或再许可他人使用;而在许可使用中,使用者只能自已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转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也不能再许可他人使用。 3、著作权转让时,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时,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是许可使用合同。两种合同的性质不同。 一、着作权许可使用相关概述 作为许可使用的对象一般是,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也包括人身权利,例如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作者得将其修改权授予他人行使。由于许可使用既能够维持着作权主体的不变,又可以借助社会的力量来开发、利用自己的作品,所以它是现实中非常重要的着作权行使方式。 着作权许可使用和着作权转让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着作权的转让引起着作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在转让完成之后成为新的着作权人,他对作品享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处分它,并获得相应的收益;而着作权的许可使用并没有这种效力,被许可人因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的仅仅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权利。因此他通常又被称为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称为着作权人。他的处分权受到约定条件的严格限制。其次,着作权的转让无所谓期限的问题,即它总是指将着作权或者其部分在整个着作权保护期内让渡给他人。除非有民法上关于民事行为绝对无效或者相对无效的理由,如合同违法、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等,否则着作权的一旦转让出去便是不可逆转的;而着作权的许可使用通常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许可使用期届满而着作权保护期尚有余的话被许可的权利又回归着作权人。 二、软件著作财产权 1、专有使用权。其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5)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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