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可以评残的。对于军人才有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的。残疾军人就是在部队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仅仅限于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意外受伤致残,经过部队卫生部门组成的评定小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条款评定后,具有十级以上的残疾的,才是残疾军人。当然还有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在部队评残而退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有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组织评定的残疾军人(其时限规定在退役后三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