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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石家庄市长安区年轻人怎么申请公租房
释义
    对于石家庄长安区公租房申请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法妞问答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申请人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不再受收入限制;
    3、申请人家庭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二)新就业职工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持有市区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8年;
    3、收入稳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人家庭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三)外来务工人员
    1、持有市区居住证;
    2、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
    4、申请人家庭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另外,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方可申请。
    (二)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人户家庭;
    2、购买房屋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
    3、单身申请人父母在本市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父母在本市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0㎡以上)、家庭房产总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与其同住子女的总人数大于等于30平方米的;
    4、限制申请保障房年限之内的;
    5、租住公有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办理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单身申请人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须提供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2、户籍(居住)证明:申请人户口薄主页及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
    3、婚姻证明: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单身申请人(含未婚、离异、丧偶)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情况证明;
    4、收入证明:户籍在市区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提供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附:银行工资流水对帐单)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退休申请人提供退休证明(家庭成员无须提供收入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单身申请人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须提供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2、户籍证明:户籍在市区的申请人提供户口薄主页及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户籍不在市区的新就业职工需提供市区居住证复印件。
    3、婚姻证明: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单身申请人(含未婚、离异、丧偶)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情况证明。
    4、毕业证明:申请人毕业证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或经营所在地居(村)委会(市场)出具的《经营证明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单身申请人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须提供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2、户籍(居住)证明:市区居住证复印件。
    3、婚姻证明: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单身申请人(含未婚、离异、丧偶)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情况证明。
    5、社保证明:提供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社会劳动保险缴存记录证明或由代缴单位提供的代缴证明。
    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或经营所在地居(村)委会(市场)出具的《经营证明
    办理流程
    1、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单位注册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办理期限
    每月1~10日街镇住房保障科信息录入
    每月11~20日区住房保障局提取身份证号码进行社保、房产(已做产权登记的)、公积金等信息调档工作
    每月21日前区住房保障局将调档结果返街镇住房保障科进行比对
    每月30日前街镇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初审报告报送区住房保障局住房保障科,将本月录入信息提交到区级
    次月1~18日,区住房保障局住房保障科进行资料审核,对资料不全的书面反馈各街镇,各街镇在18日前补充完善,次日19日前未补充完善申请材料的,作为审核未通过家庭处理
    次月22日前区住房保障部门向各街镇通报审核情况,并将复核条件的家庭在区级网站上公示,公示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受理部门
    长安区住房保障局住房保障科
    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谈中街1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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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4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