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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如何规定房屋居间合同的终止
释义
    居间合同可参照委托合同规定,可随时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没有专门规定,适用委托合同相关规定。根据第966条,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如解除合同导致对方损失,无偿委托合同解除方应赔偿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应赔偿直接损失和合同后可获利益。
    法律分析
    居间合同可以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可以随时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拓展延伸
    房屋居间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房屋居间合同的终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居间合同可能会因以下情况而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期满、合同目的实现、一方违约、不可抗力等。在终止合同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如书面通知对方、提前通知期限等。具体的终止条件和程序可能会受到合同条款、法律法规的影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合规。在终止合同后,可能涉及到退还押金、解除义务、返还财产等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处理。
    结语
    居间合同的终止需要根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合同时,如果造成对方损失,解除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居间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程序可能受到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的影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合规。在终止合同后,涉及到退还押金、解除义务等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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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2:4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