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购合同终止的几种方式 |
释义 | 采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方法包括采购合同清偿、合同解除、合同的抵消、采购合同的提存、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和采购合同的债权债务混同。这些方法可以使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已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法律分析 采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采购合同的终止或采购合同的权力义务消灭,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得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其终止方法具体有以下几种: (1)采购合同清偿。清偿,是指供采双方都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完了自己的义务。 (2)合同解除。所谓采购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在一定条件下,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基于合同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终止的行为。 (3)合同的抵消。所谓采购合同的抵消,即采购合同债务的相互抵消,是指在采购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相有债务时,各自用自己的债权在对等的数额内同对方抵消债务的行为。债务抵消后,抵消部分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4)采购合同的提存。所谓采购合同的提存,是指在采购合同中因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采购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单方法律行为。 (5)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所谓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是指采购合同中的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当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时,采购合同终止。 (6)采购合同的债权债务混同。所谓采购合同的债权债务混同,是指在采购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成为一个人,致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采购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归于一人时,自己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自己向自己履行债务是毫无必要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终止。 结语 采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得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具体的终止方法包括采购合同清偿、合同解除、合同的抵消、采购合同的提存、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以及采购合同的债权债务混同等。这些方法在不同情况下能够有效地终止采购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