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及法律效力问题 |
释义 |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欺诈、胁迫、免除用人单位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等,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劳动合同无效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参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者报酬确定。 法律分析 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合法的条款部分无效,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哪些劳动合同没有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问题是劳动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应当采取合法的程序。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解除与违约责任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违约程度、违约原因等因素。在解除合同或追究违约责任时,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解除与违约责任问题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公平、合理的处理结果。 结语 劳动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在劳动合同无效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参照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解除与违约责任问题需要综合考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合理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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