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被评定人应填写伤残评定申请书; (二)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三)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四)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一、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0、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1、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2、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3、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