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可以前往香港、澳门等地开展商务活动?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需遵守法律规定并接受监管,但法律未明确是否可以前往港澳等地开展商务活动。若被告人需要前往境外开展商务活动,需向取保机关申请批准,并符合相关条件。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取保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2.《取保候审规定》第四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取保候审机关规定的相关规定,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条:外国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因此,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需前往港澳等地开展商务活动,必须符合《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取保机关批准。任何未经批准的行为都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引起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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