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程款欠条在本质上是一个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为了方便起诉,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欠条中约定履行地则可以去约定履行地的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合同履行地应为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所以工程款欠条中有约定履行地由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可以去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