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农业户口如何取得宅基地确权 |
释义 | 非农村宅基地确权办法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是村集体对集体成员的一种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自然不属村集体成员,不应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对于祖上遗留下来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作为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同样具有继承权。该权利是对建筑物及附着物而言的所有权。如建筑物存有且可继续使用,非农业户口人员同样可以继承后继续使用,因地随房走,故可以对建筑物所占土地进行使用。但该宅基地不应确权给非农业户口继承人。哪些情况下非农业户口宅基地确权是合法的非农业户口在农村,宅基地符合如下情形,能确权,否则无法确认。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 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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