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销合同和合同无效的原因和认定程序不同。撤销合同通常由撤销权人决定,其他机构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需要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干预。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有行使期限;而合同无效则是当然无效,没有期限限制。 法律分析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在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在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内容由 崔静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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