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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保滞纳金收取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补缴日期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险费时,按照补缴金额分险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养老保险不再加收放大系数。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如下:
    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滞纳金天数=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章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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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6:5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