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登记。 登记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两份); 抵押合同(原件两份); 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注:“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是指: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屋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 备案。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收费项目 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非住房:抵押登记按抵押金额双方各交纳0.5‰ 工本费: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他项权证每本10元。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 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一、办证程序 受理申请并出具收件收据; 权属审核; 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权属证书。 办证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后7日(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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