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户不缴医保不交社保怎么办 |
释义 | 医疗保险不支付社会保险的一般流程: 一、注册范围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使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人工商店(根据当地政策)。 二、提交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行证(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行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3、公司开户银行的全称和账号。 三、办理手续 1、公司从获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上司许可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单位领取《社保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和纸质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在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在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注册保险手续的各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业,个人工商店,由相应区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处理。 2、按企业方法投保的公司,应立即向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保登记证》纸质复印件挂在办公场所醒目的位置,并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保登记证》原件到劳动监察机关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公司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公司依法终止的,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天内,持有相关文件和证明资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保险公司账户审查表》,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账户)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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