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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劳动仲裁如何进行辞退
释义
    怎样申请劳动仲裁及其条件:提交书面申请,等待审核,调解庭调解,开庭审理,获得裁决书,不服可起诉,最终获得赔偿。申请需满足条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书及材料齐备,六十日内提出申请。不服裁决可申请撤销,若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则需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一、辞退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辞退如下申请劳动仲裁:
    1.提交书面劳动仲裁申请;
    2.等待申请审核,拿《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通知》;
    3.劳动仲裁调解庭调解;
    4.开庭审理,仲裁裁决;
    5.拿仲裁裁决书;
    6.对结果不服可起诉;
    7.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如下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可以重新提起诉讼吗
    劳动仲裁不服可以起诉。有证据证明仲裁庭有违法的情形,如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的案件,可以自受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内向法院起诉。
    结语
    劳动仲裁程序简要如下:提交书面申请,等待审核,参与调解,开庭审理,获得裁决书,如对结果不服可起诉,最终可能获得赔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和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仲裁请求、事实理由、证据等。若书写困难,可口头申请并记录。申请劳动仲裁需满足条件,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属于劳动争议、在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提交完整材料,并在争议发生后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起诉,但需有证据证明违法情形,并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的案件,可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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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2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