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介绍卖淫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
释义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一、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应予以立案。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9: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