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的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是单位产权,单位有时候会低价卖给居住的职工。公有住房使用权界定为一种高度物权化了的特殊债权,比较可行,不管是债权还是物权,共有住房使用权都是一项具有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共有住房,一般都是看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如果情况不好的话,说不定哪天单位就会回收或者拆迁的相关情况都会影响居住的问题。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