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冠常态化管理防控措施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进一步落实防控责任 (一)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时刻绷紧防范潜在风险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对本地本部门当前防控措施进行全面评估,对防控隐患再排查,防控重点再明确,防控要求再落实,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风险管控到位,坚决防止因局部防控不力造成疫情反弹。 (二)各地要密切关注全国各地风险等级划分情况,继续按照分区分级要求,严格落实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川人员管理服务首站、首问、首诊负责制,精准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管理和服务好不同地区的来(返)川人员。 (三)海关、机场、口岸、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强化居民健康申报宣传,引导来(返)川人员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并明确告知不如实填报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谎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责。 二、进一步加大监测力度 (四)村(社区)继续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外来人员管控,突出对来自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的排查,对进入小区(村组)的快递、外卖、家政、装修、搬家、房屋中介等生活服务业人员以及其他外来人员,应查验健康码,凭“绿码”通行。 (五)机场、火车站(高铁站)、长途客运站、酒店、宾馆、旅游景区、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商场、超市等人群密集场所要严格健康码(健康申报证明)查验和体温监测。 (六)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急救中心要充分发挥“哨点”作用,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预检分诊,对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患者,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由专人陪同按规定路径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对所有到发热门诊就诊的患者,要详细登记相关信息,并按相关程序及时报告、收治和转运。对于待排除和疑似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七)旅游企业要加强对中高风险地区来川游客、团队的识别,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停止开放赴中高风险地区的个人和团队旅游业务,停止中高风险地区组团来川的旅游业务。 三、进一步强化应急处置 (八)各地要按照出发地风险等级,对高风险地区以及近14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旅行史的来(返)川人员,由县(市、区)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中风险地区的来(返)川人员,由所在社区实行14天居家医学观察。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实行全员核酸检测,能够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的,隔离当日可不再检测,隔离期满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同时纳入社区防控网络体系管理。 (九)各地对新发疫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应对,2小时内完成报告,12小时完成核酸检测,24小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根据流调结果,依法依规迅速确定疫点疫区范围,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如楼栋、病区、居民小区、自然村组等),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按照相关工作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坚决阻断传播链,有效遏制疫情蔓延扩散。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十)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持续加大对海鲜市场、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的风险排查和环境卫生整治,督促各类市场管理与经营方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严控人员和车辆无序流动,严格落实登记、测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和戴口罩、保持合理社交距离等个人防护要求,及时清运积存垃圾,清除卫生死角,对操作台面、下水道、运输车辆等重点部位严格落实消杀措施。加强宾馆、饭店的消毒管理和风险排查,消除疫情传播隐患。 (十一)海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立即启动对进口商品特别是进口食品的抽样检验检疫,切实把好进口食物防疫安全关;加强对走私冷冻肉产品的打击力度;对来自中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货物、邮件、旅客行李等要严格进行消杀。对从其他口岸入川的进口商品、食品要进行监管和抽样检测,严防相关涉疫风险货物经进口渠道流入我省。 五、进一步突出防控重点 (十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师生员工的健康状况监测,落实晨、午检制度,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加强教室、宿舍、体育场馆和图书馆等重点区域通风换气,提高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频次。继续强化相对封闭式管理,进一步细化完善高考、中考考场(考点)防控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十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每日上班前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加强办公区域、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和员工生活区的通风换气,定时开展消毒。做好炊具餐具消毒工作,采取分餐、错峰用餐。 (十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场所要安排专人负责健康监测;必要时,对被管理服务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通风换气和地面、门把手、楼梯扶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 (十五)旅游景区、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落实预约分流、控流限流、通风消毒等措施,在医疗机构、超市、公交车、地铁、电梯等密闭公共场所要佩戴口罩,鼓励在相应入口处或站点增设口罩售卖点。 (十六)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院内感染防控制度,建立健全病区陪护和探视制度,传染病区实行视频探视,普通病区全部实行“一患一护一探视”,最大限度减少病区人员聚集。建立健全主管医师疫情防控首诊负责制度,加强监测发现、依法报告和隔离,对疑似或确诊患者及时规范转入定点医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院感防控督查员制度,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和一把手负责制。 六、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 (十七)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动员全社会参与改善人居环境,落实卫生清洁和消毒通风措施。引导群众注重个人健康防护,随身携带口罩、科学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做到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增强群众卫生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十八)各地要及时准确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相关信息,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主动发声,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做好舆论引导,消除公众恐慌情绪。宣传、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对病毒特性、传播规律、有效防范等科普知识的宣传,提升群众健康知识知晓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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