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云南省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第六十一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减少1.5万元,刑期减少六个月。第六十二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数额2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六十三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未退清赃款的; (四)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五)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如果不能还清侵占款项,量刑方面将会从重。所以,触犯该罪的,一定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降低刑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1万元)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 (2)达到数额巨大(10万元)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侵占数额较大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666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侵占数额巨大以上的,每增加8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 (3)作案次数2——5次,可以增加基准刑5%;5次以上可以增加基准刑10%; (4)侵占特困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组织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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