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检察院不给抗诉自己能撤销 |
释义 | 一、民事案件检察院不给抗诉自己能撤销 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条件是: 撤回抗诉是检察机关主动取消已经向法院提起的抗诉。在中国,撤回抗诉应由原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就本案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撤回后,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案件无重新审理的必要,应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撤回抗诉指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同时通知提出抗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撤回抗诉的权利行使 1、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后,同级法院不再对抗诉案件进行审理,一审判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当事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 2、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依法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上级检察院必须依法采取的措施。撤回抗诉的意见不需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不需要当事人同意。如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再审或者继续申诉程序解决。 3、当事人再审或者申诉权利的行使方式及条件,请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分别参见《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撤回抗诉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抗诉条件《民事诉讼法》抗诉条件。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民事诉讼法》抗诉条件文章《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民事诉讼法》抗诉条件司法考试。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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