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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对退侦案件可否不起诉?
释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如果证据仍然不足,检察机关一般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且最多进行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技术侦查决定机关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如果在起诉和审判阶段认为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法律分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证据还是不足的,一般会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技术侦查手段
    1、技术侦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
    2、技术侦查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3、技术侦查的种类、适用对象、期限
    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期限: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权的形式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经过两次退回案件补充侦查后,若证据仍不足,通常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侦查过程中,技术侦查决定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技术侦查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应根据犯罪调查的需要确定。侦查权形式上是指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而补充侦查可在起诉和审判阶段进行,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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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4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