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由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辖的民事案件如下: 1、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