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向谁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的几种决定 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四种决定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1、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申请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3、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拘留。理由来源同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