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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用调休来代替加班费是否合法
释义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员工加班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第二种是休息日加班;第三种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对于周末加班,公司优先安排调休是合情合法的,但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代替。
    一、一般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1、正常情况下员工是可以拒绝加班的,但有些特殊的工种和一些特殊情况除外,因此有部分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表明如果企业是真的因为生产所需要而不得不延长上班时间的话是要和劳动者和工会商量协商的,还要根据所加班的时间来给予相关的工资补偿;但如果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来迫使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劳动者是有权利拒绝加班的
    2、严格意义上讲,“加班”,指的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范围之外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所谓加班实际上是指延长工作时间。在劳动法体系中,现行《劳动法》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对劳动基准(可理解为法定的最低标准,劳动者有权以不低于劳动基准的待遇提供劳动)的规定。该法第四章明确国家关于工时制度的基准性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基于某种正当的明确需要,作出另行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低于劳动基准的内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加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更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确有需要,如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特殊原因下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4、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协商程序限制,劳动者不能拒绝: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六)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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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