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必须是已到履行期限的; 3、对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合同,另一方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三种合同抗辩权相同点在哪里 合同的三种履行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三种抗辩权的目的相同: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三种抗辩权的适用范围相同: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3.权利效益相同: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4.行使方式相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担逾期违约责任。 二、合同履行中什么叫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负债,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2、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首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5、首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相应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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