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有人擅卖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另一方可以收回房权。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产买卖合同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