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孀生活补助国家规定 |
释义 | 一、遗孀生活补助国家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二、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2.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3.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4.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114号、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 1.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2.申报审批的程序 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 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④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 ⑥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⑦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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