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裁判: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可否作为审理依据? |
释义 |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经法院释明,科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一方既不同意重新鉴定,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经法院审查后,可以作为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44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维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安,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济明,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效东,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州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科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字30号民事判决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2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决。事实与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中标劳务价为474.4812万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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