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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法律分析: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在有效的经营范围内。 2、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18-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信证明(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年份至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信证明,投标人在2021年之后成立的,提供成立年限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4、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官网截图并加盖公章;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官网截图并加盖公章(以上截图须包括单位名称、查询内容及查询时间,查询时间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开始至结束期间)。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子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能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同一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6、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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