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人公司是否可以由股东提供担保吗? |
释义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表决权被排除。那么,实践中一人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案情: 张三系李四公司(一人公司)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张三在日常生活中向王五(自然人)借款5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本息。后因张三超过还款期限始终未向王五偿还本息,王五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三偿还王五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后因张三始终未履行生效判决,王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五了解到张三系李四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且李四公司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因此王五与张三协商后,由王五向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李四公司作为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担保人,若执行暂缓期到期后张三仍未偿还王五本息,则李四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李四公司作为一人公司是否能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由于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不仅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甚至无法召开股东会,那么是否一人公司就当然无法为股东提供担保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一人公司在形式上虽然具有独立人格,但在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形下,公司人格将被推定与股东人格混同,因此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可理解为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自然无须公司决议,公司又以股东会为进行决议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此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可以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重要证据,即使股东拿出证据证明公司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但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仍将被认定为缺乏独立人格,股东仍需对其他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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