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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优惠
释义
    法律分析: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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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