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已抵扣的发票如何开红字 |
释义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综上所述,应当由购买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填写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上传主管国税局,系统自动审核后生成带编码的信息表,传送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后,应当根据信息表做进项税额转出,待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并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始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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