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算组成员为三人以上的,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应该如何办? |
释义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强制清算事务应当由全体清算组成员共同决定。 清算组成员为三人以上的,按下列表决程序决定: (一)对清算事务作出决议的,由清算组成员按照人数投票,并以简单多数决方式作出决定; (二)对处分财产、放弃权利、确定清算分配方案作出决议的,应经清算组成员人数2/3以上通过; (三)清算组成员与决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决定。 与决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议的,债权人或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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