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北京判刑一年以上回原籍服刑。 一般来说,服刑是在犯罪发生地区的,在北京违法犯罪,就会在北京服刑直到刑期结束。在北京犯罪,在北京审判的非京户籍人员,均会被送回原籍服刑(刑期1年以上的)。将外地罪犯遣送回原籍服刑,是北京的特殊政策,是由北京首都的性质及超大规模的人口群现实规定的。 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适用行为地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由行为地以外的法院进行审判,罪犯在户籍地以外被判刑后为了便于服刑监管以及日后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的申请和审查,一般会在犯罪地的监狱服刑,而不会遣回原籍地服刑。 当然,如若原籍地更利于罪犯服刑改造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家属或者委托人申请并由原籍地监狱、服刑地监狱、法院等机关批准后还是有可能会回原籍服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