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家违约定金已付中介费要付吗 |
释义 | 买家违约定金已付中介费还是需要付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已经促成合同成立,因而当事人应当支付报酬。至于合同成立后一方违约行为,则不能成为当事人拒付报酬的理由,因为居间人的责任是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是确保合同的履行。 一、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二、个人之间签订居间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居间合同可以和个人签订。签订居间合同应主注意: 1、保密约定。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2、居间合同支付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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