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包括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包括: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不合格;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支付款项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一年以上,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的形式支付,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上述情况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而发生的,当事人可以止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到的购房款本金、利息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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