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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的量刑标准
释义
    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立案标准为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耕地3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50亩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土地毁坏或引发纠纷等严重后果。
    法律分析
    一、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的量刑标准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是这样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律依据: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语
    以法律为准绳,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的量刑标准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该罪行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的严重行为。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10亩以上的基本农田,或30亩以上的耕地,或50亩以上的其他土地,应立案追诉。此外,还包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耕地毁坏、植被严重破坏、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嫌上述情形的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一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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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