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最新量刑标准? |
释义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最新立案标准是: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或者是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怎样才算非法买卖土地 非法买卖土地的情形有: 1、倒卖五亩以上基本农田; 2,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 3,倒卖基本农田以外十亩以上耕地; 4、违法所得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非法转让,土地被转让; 6、造成不良影响。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三、非法买卖宅基地立案标准是什么 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土地20亩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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