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可约定保证期限,如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无效,未明确期限则为主债务履行后六个月。借款约定超过担保期限或无期限,债务到期后六个月未主张担保责任,担保人免责。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约定保证期间。然而,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未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若超过约定担保期限或未约定期限,债务到期后6个月内不主张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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