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撤回当然条件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所以,撤回的条件是,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成立的条件 (一)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二)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三)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四)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五)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六)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特征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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