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带的东西 |
释义 | 提出离婚的配偶需确定诉讼方式(和解或过错离婚),并就居所的分配、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和抚养费、个人物品的归属、贷款及配偶生活补偿金、资产的估算等提出建议。在此阶段,当事人不能在离婚申请书中提及离婚理由。 律师应向法庭提交当事人的出生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子女出生证明、税单和社保号码。最初的审理被称为“调解庭”。“调解庭”顾名思义,目的是判定双方是否还有保持婚姻关系的可能性。尽管这是向大审法院提出离婚和相关诉求的第一阶段,但对整个离婚程序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法庭书记处在收到申请后,即向双方配偶及其律师发出调解庭的审理通知。此期限一般为一至二个月。 在调解庭开庭之日,当事人首先单独会见法官,阐述婚姻状况并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 此后,双方配偶在律师的陪同下同法官会面,后者听取双方律师的陈述和意见,并审查相关证据。 法官在做出最终决定前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签署同意离婚文件。当事人应事先征求律师意见,以决定签署此文件的利弊。签字意味着永远放弃提出过错离婚的诉求。双方签署该文件,即表明他们接受了简化离婚程序。法官在做出准予离婚的同时,对子女和财产进行临时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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